现金存取
一、存入现金
填写《现金缴款单》,连同缴存现金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款项、审查凭证后,将“回单”签章后退还客户。
二、支取现金
填写支票等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支取现金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
转账结算
一、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依据《票据法》和人行结算管理办法客户可以按规定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二、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回。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收回后,方可办理退汇。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四、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使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收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