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2017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31
来源:

金政办秘〔2017〕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2017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2017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并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新机制,结合我县就业脱贫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度全县计划发放创业担保贷款4亿元。各承办银行发放贷款任务为:农村商业银行8000万元、徽银村镇银行8000万元、邮储银行6000万元、江淮村镇银行6000万元、农业银行10000万元、徽商银行2000万元。

二、贷款对象

(一)个人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农业法人贷款:比照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确定贷款。

(三)小微企业贷款: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发放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方式

(一)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个人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其中,“扶贫快捷贷”贫困户及普通农户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农业法人担保贷款。继续加大对农业企业的支持,结合“扶贫快捷贷”政策,家庭农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及利率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整贷直发”贷款,对“整贷直发”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采取反担保措施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                

2、农业法人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执行基本利率。

3、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贷款贴息方式

1、个人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扶贫快捷贷”个人贷款),县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2、农业法人贷款贴息。对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县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或财政贴息贷款记录的,县财政部门不再贴息。

3、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贴息不担保,担保不贴息)。对已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或财政贴息贷款记录的,县财政部门不再贴息。

四、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1.个人创业贷款:①个体工商户、个体性质的家庭农场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申请人须向创业所在乡镇(园区)人社所(分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贷款申请表。②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经认定后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贷款申请表。③农业大户,即从事种养殖业但没有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凭承包协议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个别无承包协议但规模较大的,可以凭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时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性质的家庭农场贷款:申请人须向创业所在乡镇(园区)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业创业证》、《核查表》、章程、合作社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农保参保凭证,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和合伙企业贷款:申请人须提交《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合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合伙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合伙人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向创业所在乡镇(园区)填写贷款申请表。首席合伙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先向县经信委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证登记表、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认定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1]347号文件精神执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向县人社局、财政局填写贷款贴息申请表。

5.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示范基地贷款:比照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贷款程序申请办理贷款。

(二)资格审查

对提出个人创业贷款申请的: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贷款风险进行现场查看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逐一登记。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园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县人社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创业贷款申请的: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负责组织人社所、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等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种植或养殖项目、办公场所等进行审查,并由乡镇政府(园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并报县农发委进行审核盖章后,再报县人社局。

对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示范基地贷款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由创业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组织人员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请县经信委等县直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再报县人社局。

县人社局对贷款人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贷款人或经营实体的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复审。

(三)承诺担保

对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承办银行的,由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对委托县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县担保机构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担保资格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应坚决不予提供担保。

(四)贷款发放

申请人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相关资料到推荐银行按程序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承办银行受理后,应先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项目风险、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与借贷人签订贷款合同,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贷款。

五、反担保方式

(一)财产抵(质)押。由借款人以足值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抵押;易于变现的设备、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

(二)第三方担保。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和自然人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取得的担保。包括由第三人以足值财产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抵押而取得的担保。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县财政、人社局和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三)保证保险担保。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个人,可通过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提供创业贷款担保。

六、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风险补偿与风险控制

(一)贷款管理

各乡镇(园区)、经办单位、担保机构及承办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承办银行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应还本息,并书面通知所在乡镇(园区)、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担保机构。

(二)风险补偿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承办银行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三)风险控制

贷款银行经代偿后,贷款不良率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担保基金对各个承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指对单个承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20%,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县人社、财政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贷款担保。

对出现的不良贷款,承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并继续组织清收,直至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社、财政、人行、农业、经信、妇联、共青团、商务和粮食、监察、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工作落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园区)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厉打击以贷款名义挪用资金行为。各乡镇(园区)、承办单位对贷款的发放和清收工作负责,要认真核查借款人创业项目真实性、诚实守信和资金需求情况,严格按照程序把关审批,做到贷款项目公开透明,杜绝借款人虚报、隐瞒套取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行为。县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园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审核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按月对贷款发放人姓名、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担保基金,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对乡镇(园区)贷款回收率达100%、95%以上的,分别给予贷款回收额10‰、5‰奖励。县人行要加强对承办银行的指导和监督,防范信贷风险。县农发委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基本信息的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县妇联要加大组织力度,积极指导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妇女申请贷款扶持。团县委要积极联系有创业潜力和愿望的应历届高校毕业生,引导青年走创业就业之路。县商务和粮食局要积极探索电商贷款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新型经济。县经信委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贷款贴息,参与确定贴息贷款额度。县担保机构、承办银行、参与担保的保险公司要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各承办银行要积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贷时限;要指定网点专门办理,建立“绿色通道”;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贷款发放的每一个环节实行监管。县监察部门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常态性监督机制,及时受理并高效处理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县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在打击以贷款名义挪用资金、恶(故)意逾期不偿还贷款等行为上形成合力,快速受理,从严处置。

(三)强化工作创新。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相结合,与落实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相结合,与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将创业担保贷款和扶贫小额贷款相对接,按照县政府办公室金政办秘〔2015〕193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支持,鼓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小微企业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要与到期贷款清收工作相结合,做好以贷促收。

(四)创造良好环境。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大力营造诚信借贷、安全金融的社会环境,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宣传正面典型。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不讲诚信、恶意逃贷欠贷、损害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和人员。对因审查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挪作它用的、资金存入银行套取利息的、资金违法使用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