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带您了解自己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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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开始了。

活动时间:2020年3月9日至3月15日,为期一周。

本次活动主题

“3•15”教育宣传周活动由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各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内活动的组织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凝聚力量,齐心协力共同做好“3•15”教育宣传周活动。

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带您了解金融消费者自己的权利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0564-7353257